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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侯某甲,曾用名侯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乡**村,住辛集市**库房对面二层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3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侯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期间醉酒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辛集市**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路口驶入逆向,与由南向北行驶李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侯某甲驾驶冀A*****小型轿车继续行驶到**大街路口右拐弯时,与头东尾西停车等红灯温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温某某报警;侯某甲驾驶冀A*****小型轿车继续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辛集市**小区门口处驶入逆向,与由西向东行驶郝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郝某某报警。上述三次交通事故造成四车损坏。当晚侯某甲被口头传唤到案,后传唤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20年10月30日侯某甲再次主动到案供述了事实经过。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甲负三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温某某、郝某某无责任。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侯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29mg/100ml。案发后,侯某甲积极赔偿了李某某、温某某、郝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传唤证、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人口信息,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温某某、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连续发生三次交通事故均负全部责任,有逃逸情节,均属从重处罚情节;其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侯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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