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候某甲驾驶蒙FEH***号小型轿车沿科右中旗巴坤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鲜光东侧500米处超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白某甲驾驶的蒙FNS***号小型轿车(附载姚某某、白某乙)相撞,造成候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甲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置,依法对被告人候某甲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36.9740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候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甲、姚某某、白某乙不负该起事故责任。
被告人候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经值班律师斯某某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2份、驾驶证查询结果2份、机动车查询结果2份、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到案经过;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白某甲陈述;
4.乙醇检验报告: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740mg/100ml。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候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甲、姚某某、白某乙不负该起事故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小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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