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侯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4********,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大封镇东水运村南阳**街**号。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继峰,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4********,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镇**村**街**排**号,现住:瑞丽市**镇**村**村**房。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3********,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镇**庄**街**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高速公路瑞丽**村**房。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77********,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镇**村**排**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瑞丽**道。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吉某某,曾用名:吉动丰,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4********,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镇**村**排。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聪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被告人李某、苏某某、周某某、吉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五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侯某、李某、苏某某、周某某、吉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国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从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公所广双村民小组附近便道口帮他人(未核实)运输氢氧化钠至缅甸,五人到缅甸境内后被当地村民拦下移交中国警方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聪、李某、苏某某、周某某、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聪、李某、苏某某、周某某、吉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五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聪、李某、苏某某、周某某、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候聪、李某、苏某某、周某某、吉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果
2020年3月12日
附:
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1册、证据卷2册,光盘17张;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5份,律师执业证书1份;
3.被告人候聪、李某、苏某某、周某某、吉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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