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候立兵(绰号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镇**村**组**号。2014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1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青铜峡市公安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2002年5月16日因吸食毒品宁夏吴忠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12月2日因吸食毒品吴忠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4月7日因吸食毒品青饲峡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4月9日因吸食毒品青铜峡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青铜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铜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立兵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候立兵到青铜峡市新宁百货商场东门口,将停车位上一辆玫瑰色雅迪牌电动车的把锁破坏盗走,后骑至青铜峡市张岗市场收购站转卖他人,得赃款450元。赃款挥霍。经价格认定,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900元。案发后,电动车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2.鉴定意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报告书;3.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壹张及制作说明;4.证人张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5.被害人何某某陈述;6.被告人候立兵供述和辩解;7.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释放证明。
被告人候立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立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候立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候立兵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