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165号
被告人倪佳辰(曾用名倪浩宸),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镇**村**号。2011年11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佳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佳辰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倪佳辰至**镇**村**号,趁被害人冯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推门进入,窃得各类品牌香水六瓶、化妆品一瓶、仿制迪奥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750元)及硬币现金人民币2480元,合计共价值人民币3320元。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倪佳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家中财物被窃的情况。
2.公安机关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倪佳辰处扣押部分赃物及鞋子一双、从证人陈某某处调取部分涉案赃款,后依法发还给的事实。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倪佳辰至其开设的超市内兑换硬币共计人民币2480元。
4.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失窃现场的情况及现场卧室地面提取到一枚鞋印。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鞋印鉴定书证实,失窃现场提取的鞋印为被告人倪佳辰住地查获的鞋子所留。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仿制迪奥FL7788石英手表价值人民币750元。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倪佳辰到案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倪佳辰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9.被告人倪佳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佳辰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佳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佳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佳辰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倪佳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勇旦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倪佳辰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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