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倪俊彪,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路**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社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俊彪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9时46分许,被告人倪俊彪驾驶琼BF****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三亚市东线高速路口沿吉阳区吉阳大道,往三亚市区方向行驶,途经吉阳区吉阳大道110号路灯杆路段时,碰撞到从西往东经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金某某、赵某某,造成金某某、赵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案发后,倪俊彪主动拨打110和120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倪俊彪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金某某、赵某某无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F****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手机照片截图、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俊彪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俊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俊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俊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记员:吴珍莲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倪俊彪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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