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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加杨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倪加杨,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街**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5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201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加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倪加杨翻墙进入晋江市**街道**社区**中学**教学楼,趁教室门窗未上锁之机,进入多间教室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施某某等146人的财物(包括一部价值人民币1502元的小米牌MI9SE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82元的红米牌Note7型手机、兑换价人民币135.25元的港币及现金人民币35124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倪加杨在广东省东莞市**镇**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上述被盗小米牌MI9SE型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倪加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调取的涉案赃物;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被盗物品统计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许泽阳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加杨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等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加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加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加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加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倪加杨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安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倪加杨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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