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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国民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倪国民,男,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镇**街**栋**号,在沪无固定住址。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国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国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倪国民至**路**号川香园饭店,使用钢筋破坏挂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现金700余元,后又通过饭店厨房进入隔壁原汁原味过桥米线店内,窃得桌上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后逃逸。

2020年5月1日晚22时许,民警通过查看路面监控在本市普陀区交通西路188弄文华苑**号**室抓获被告人倪国民。被告人倪国民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5月1日9时许,其经营的**路**号川香园饭店及原汁原味过桥米线店失窃700余元现金和一部华为手机的事实。

2.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倪国民盗窃手机现场的情况。

3.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倪国民盗窃的事实。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倪国民的身份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倪国民的到案经过。

6.宝鸡至上海往返火车票,证明被告人倪国民为实施盗窃从宝鸡至上海的事实。

7.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倪国民的前科劣迹。

8.被告人倪国民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其使用钢筋破坏挂锁的方式进入**路**号川香园饭店,窃得店内现金700余元,后又通过饭店厨房进入隔壁原汁原味过桥米线店内,窃得桌上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后逃逸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国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国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国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国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国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国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洁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倪国民现被羁押在普陀区看守所。值班律师: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吴佳律师,联系电话1381643****。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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