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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忠华受贿、徇私枉法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倪忠华,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州市**区大队**中队副中队长,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倪忠华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武进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倪忠华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倪忠华在历任常州市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区分局**派出所巡防中队副中队长、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州**区大队**中队副中队长期间,接受常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常州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接受常州市武进横林**涂装厂总经理朱某某等人的请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倪忠华非法收受孙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人贿送的现金、香烟、消费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6230元(其中现金人民币90000元,香烟、消费卡等财物价值人民币8623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上述财物均被倪忠华个人支配使用。

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倪忠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在开设经营**浴室、经营赌博机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12次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价值21000元。分述如下:

(1)2011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元。

(2)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元。

(3)2011年年底,被告人倪忠华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4000元。

(4)2012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元。

(5)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元。

(6)2013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元。

(7)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元。

(8)2014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元。

(9)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元。

(10)2015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元。

(11)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元。

(12)2016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元。

2.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倪忠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某在企业治安管理、消防检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徐某某贿送的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7000元。分述如下:

(1)2011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徐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

(2)2012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徐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

(3)2013年2月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徐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

(4)2014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徐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

(5)2015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徐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

(6)2016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徐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

(7)2017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徐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

3.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倪忠华接受**饭店经营者戴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戴某某经营**浴室等事项上给予关照,为其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对戴某某经营歌厅事项上给予关照,为戴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倪忠华先后8次收受戴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价值14000元。分述如下:

(1)2011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戴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元。

(2)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戴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元。

(3)2012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戴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元。

(4)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戴某某贿送给的现金1000元。

(5)2013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戴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元

(6)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戴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7)2014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戴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元。

(8)2015年7月,被告人倪忠华收受戴某某贿送的现金3000元。

4.2012年年底,被告人倪忠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酒店经营者尹某某在酒店经营管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尹某某贿送的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6400元。

5.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倪忠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某某在企业治安管理、人口管控、安全生产、消防检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蒋某某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6000元。分述如下:

(1)2013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蒋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

(2)2014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蒋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

(3)2015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蒋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

(4)2016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蒋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

(5)2017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蒋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

(6)2018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蒋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

6.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倪忠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某某在经营赌博机和**浴室、承接工程业务、协调子女就学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10次收受丁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5000元。分述如下:

(1)2014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丁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元。

(2)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丁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元。

(3)2015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丁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元。

(4)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丁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元。

(5)2016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丁某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6)2016年中秋节前,倪忠华收受丁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元。

(7)2017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丁某某贿送的现金3000元。

(8)2017年6、7月,被告人倪忠华收受丁某某贿送的现金15000元。

(9)2017年11月,被告人倪忠华收受丁某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

(10)2018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收受丁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

7.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倪忠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制辊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在企业治安管理、人口管控、安全生产、消防检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王某某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15000元。分述如下:

(1)2014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王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价值3000元。

(2)2015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王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价值3000元。

(3)2016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王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价值3000元。

(4)2017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王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价值3000元。

(5)2018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王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价值3000元。

8.2015年2月,被告人倪忠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企业人口管控、矛盾纠纷及治安案件、协调处置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铸造一事业部经理孟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

9.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倪忠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市**橡塑有限公司在消防检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股东吴某某贿送的商务消费卡,共计价值4000元。分述如下:

(1)2015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吴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商务消费卡,价值2000元。

(2)2016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在昊某某公司收受其贿送的商务消费卡,价值2000元。

10.2018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倪忠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电器有限公司在企业治安管理、人口管控、安全生产、消防检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虞某某贿送的价值25000元爱心消费卡。

11.2018年3、4月,被告人倪忠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某在企业消防检查、处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在潞城派出所办公室收受胡某某贿送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价值2000元。

12.2019年9月,被告人倪忠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酒店经营者夏某某的朋友在交通违法案件处置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在潞城**烟酒店门口收受夏某某贿送的软中华香烟10条,价值5830元。

13.2019年1月,被告人倪忠华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常州市**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利益关系人周某某的请托,向潞城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某打招呼,为周某某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矛盾纠纷协调处置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收受周某某贿送的爱心消费卡,共计价值50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倪忠华在横林交警中队收受周某某贿送的面值为1000元的爱心消费卡2张,价值2000元。

(2)2019年1月,被告人倪忠华在潞城**电力新基地附近收受周某某贿送的面值为1000元的爱心消费卡3张,价值3000元。

14.2019年4月,被告人倪忠华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常州市武进横林**涂装厂总经理朱某某的请托,向戚墅堰街道派出所所长余某某打招呼,为朱某某的朋友在相关赌博案件处理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朱某某贿送的面值为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10张,共计价值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州市经开区监察工委依法调取的被告人倪忠华银行资金明细、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市公司卷烟价格证明、常州市**橡塑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虞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倪忠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二)涉嫌盗窃

2016年11月左右,丁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意欲窃取被害人戴某某堆放在潞城**村委地界的价值19.775万元的建筑木材。被告人倪忠华在得知该情况后,伙同丁某某查看作案现场,参与预谋并指使潞城派出所监控组负责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将木材现场监控探头拍摄方向调离案发现场。

2017年2月,丁某某伙同他人将木材盗窃后销赃得款10万余元,并将其中现金30000元分予被告人倪忠华。

木材盗窃案案发后,被告人倪忠华为掩盖罪行,擅自释放因治安违法被带至潞城派出所的丁某某、王某某,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贿送该案主办民警潞城派出所民警韩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2张香烟卡,每张面值均为10条软中华香烟,共计价值11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案件刑事判决书、倪中华处理王某某寻衅滋事材料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倪忠华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经开区监察工委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忠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忠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倪忠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其中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忠华到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受贿罪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盗窃罪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中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倪忠华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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