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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才杰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70号 

被告人倪才杰,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2001********,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学院学生,住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才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倪才杰以女性照片作为头像新注册了QQ号并在QQ群发布招嫖信息被害人邱某某通过QQ与被告人倪才杰联系,倪才杰虚构自己为西南大学女学生“王某某”,其先以缴纳嫖资、押金等为由骗取邱某某钱款,后又以虚构的女大学生身份邱某某谈恋爱,继续虚构自己及闺蜜打胎、偿还赌债、见父母购买礼物等事由骗取邱某某钱款。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5月15日,被害人邱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QQ转账等方式被骗取共计225841元。倪才杰将骗取的大部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倪才杰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倪才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等笔录;

6.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才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才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258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才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才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才杰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检察官助理:余 渝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倪才杰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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