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倪旺才,曾用名倪旺财,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64********,汉族,本科文化,个体,原南平市**水**监察大队**大队长,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号,住上海市闵行区**村**弄**号楼**室。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旺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份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倪旺才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2%的月利息作为回报,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融资,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张某甲、严某某、曹某某等30人吸收资金824.36万元(人民币,下同),目前尚有527.1万元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5月至2013年2月期间,向严某某借款216万元,尚有103.94万元未归还。
2、2012年1月11日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向翁某某借款23万元,尚有13.16万元未归还。
3、2012年1月19日至2013年3月25日期间,向章某甲、章某乙借款23万元,尚有13.08万元未归还。
4、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5月2日期间,向刘某甲借款28万元,尚有12.39万元未归还。
5、2012年3月8日,向欧某某借款30万元,尚有13.8万元未归还。
6、2012年5月3日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向李某甲借款39.1万元,尚有25.7万元未归还。
7、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期间,向谢某某借款19万元,尚有10.58万元未归还。
8、2012年7月份至2013年7月份期间,向张某甲借款35万元,尚有23.39万元未归还。
9、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向李某乙借款39.86万元,尚有17.04万元未归还。
10、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5月14日期间,向黄某甲借款33万元,尚有23.24万元未归还。
11、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6月17日期间,向张某乙借款10万元,尚有6.64万元未归还。
12、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7月15日期间,向叶某某、陈某甲夫妻借款16万元,尚有7.68万元未归还。
13、2013年2月27日至2014年4月份期间,向刘某乙借款35万元,尚有26.4万元未归还。
14、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2月22日期间,向庄某某借款27万元,尚有19.28万元未归还。
15、2013年3月20日,向李某丙借款8万元,尚有5.6万元未归还。
16、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4月5日期间,向周某某借款40万元,尚有28万元未归还。
17、2013年5月31日,向徐某甲借款30万元,尚有22.2万元未归还。
18、2013年7月3日,向黄某乙借款10万元,尚有7.6万元未归还。
19、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日期间,向曹某某借款7万元,尚有5.6万元未归还。
20、2013年10月26日,向罗某某借款5万元,尚有4.2万元未归还。
21、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3月16日期间,向陈某乙借款51万元,尚有47.46万元未归还。
22、2013年11月20日,向何某某借款16万元,尚有13.76万元未归还。
23、2013年11月24日,向阮某某借款6万元,尚有5.16万元未归还。
24、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向赖某某借款16万元,尚有14万元未归还。
25、2014年2月13日,向张某丙借款29.4万元,尚有26.4万元未归还。
26、2014年3月25日至2014年6月份期间,向童某某借款4万元,尚有3.76万元未归还。
27、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11日,向张某丁借款10万元,尚有9.4万元未归还。
28、2014年5月10日,向夏某某借款8万元,尚有7.84万元未归还。
29、2014年6月14日,向郑某某借款10万元,尚有9.8万元未归还。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倪旺才在上海市闵行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倪旺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曹某某、严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倪旺才的供述和辩解。
5、福州市诚振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旺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旺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倪旺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百万元以上,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倪旺才已归还部分资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倪旺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倪旺才在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三年十一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双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旺才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及光盘一张、福州市诚振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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