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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春海、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58号 

被告人倪春海,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春海、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倪春海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白云************房储存、销售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2020年5月27日,民警在上址缴获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80只。经统计,被告人倪春海已销售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金额共计人民币1381140元,缴获未销售的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80只,价值共计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等;

2.书证: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记账本、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

3.被害单位代表陈述: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倪春海、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春海、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春海、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春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倪春海、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倪春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倪春海、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四张。

3.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等物品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手机三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决处理。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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