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楼**。199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199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1月19日因盗窃、使用假冒居民身份证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4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3月29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19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3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0月31日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路匆忙客快餐店一楼点餐区,趁被害人黄某某点餐不备时,拉开被害人后背上的黑色双肩包拉链,将手伸进包中并窃走包内财物。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倪某某在黄岩区西城街道桥头里29-1号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打印页、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评估)专家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截图辨认;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制作说明、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倩茹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附补充材料叁张及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