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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102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无业。2011年12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6月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2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8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9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下旬一天上午9时许,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倪某某家中,由贺某某提供冰毒,倪某某提供吸食工具,倪某某容留贺某某一同在卧室沙发上吸食了约0.3克冰毒;

2、2019年5月底的一天上午8时许,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倪某某家中,由贺某某提供冰毒,倪某某提供吸食工具,倪某某容留贺某某一同在卧室沙发上吸食了约0.5克冰毒;

3、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8时许,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倪某某家中,由贺某某提供冰毒,倪某某提供吸食工具,倪某某容留贺某某一同在卧室沙发上吸食了约0.5克冰毒。

综上,被告人倪某某共计容留他人吸毒3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倪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治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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