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9********,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15日因吸毒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54********,汉族,自贡市人,小学肄业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号**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至6月21日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一无名茶馆内多次容留妇女卖淫,向每名卖淫女每次收取10元的提成费;雇佣被告人刘某某为茶馆的服务员,负责打扫卫生、端茶送水,并帮助其向卖淫女收取提成费。2020年6月21日7时许,民警对该卖淫场所进行了查处,当场挡获陈某某、曹某某和晏某某、黄某某两对从事卖淫嫖娼人员及茶馆服务员刘某某,扣押卖淫提成款300元。经营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倪某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东碳医院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③租房协议④行政处罚决定书⑤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⑥扣押清单⑦健康体检表、诊断报告⑧抓获说明⑨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陈某某、晏某某、曹某某、黄某某、明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倪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作案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
五、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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