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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28199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出租屋。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282001********,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厂。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倪某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公寓门口盗窃被害人夏某某一辆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915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倪某某、吴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男,15岁)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公寓楼下盗窃被害人梁某甲、雷某某各一辆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两车总价值3046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中旬一天晚,被告人倪某某、吴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佛山市南海区翰林实验学校对面盗窃被害人梁某乙一辆摩托车。破案后,该车辆已被缴回。

    2019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倪某甲现、吴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电器厂门口盗窃被害人宁某某一辆摩托车。破案后,该车已被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夏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倪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倪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11份。

4.散件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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