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43********,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倪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吴集村3组、吴集污水处理厂附近开设赌场,吸引参赌人员程某甲、程某乙、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人以“掷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喜钱”的方式抽头打水,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
2019年7月28日至7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王某甲以特制的木板和骰子在其开设的赌场内进行赌博诈骗,仍为其提供便利获利约4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各退赃款4000元,被告人倪某某已退赃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倪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对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没收。
此致
检 察 长:周 飞
代理检察员:漆婧怡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涉案木板、所退赃款现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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