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4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期**号楼**室。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98********,汉族,高中文化,**大学**学院在校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街**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4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唐某甲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向被告人倪某某收取银行卡、U盾、身份证资料等以供他人用于支付结算,被告人倪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和收取的他人银行卡、U盾、身份证等资料提供给唐某甲以供他人使用,二人均通过上述贩卖银行卡套件给他人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018年12月,被告人唐某甲收取的被告人倪某某本人的卡号为6228480078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收到证人陆某某被诈骗钱款上万元。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倪某某的涉案银行账户在2018年12月间的收入金额达人民币上百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倪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证实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证人吴某某、戴某某、郑某某、卢某某、梁某某、何某某、赵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唐某甲、倪某某贩卖银行卡套件并非法获利的事实。
3.书证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刑事摄影件、刑事判决书,证实陆某某被骗的经过。
4.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清单、银行资金流水清单,证实陆某某被骗钱款的流向及二被告人已经主动退赔的情况。
5.书证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甲、倪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6.被告人唐某甲、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的手机信息,分别证实二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倪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向他人贩卖银行卡、U盾、身份证资料等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卉
检察官助理:陈远康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55968**
**;被告人倪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7612476*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银行卡中的赃款已退给陆某某。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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