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18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
被告人倪某某、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某某: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倪某某、孟某某伙同他人,以在“闲鱼APP”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发布虚假电子烟销售信息的方式,骗取居住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某珠城罗马苑”小区**栋**室内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6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倪某某、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现金人民币36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倪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倪某某、孟某某在值班律师(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孟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针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倪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孟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公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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