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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李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1221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15时许,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北京市昌平区**镇北京**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窃取公司“索尼”牌摄像机两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4402元。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倪某某被抓获,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樊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8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倪某某李某甲现均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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