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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杨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太仓市**街道**号**幢**室。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86********,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太仓市**镇**花园**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某某、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杨某某、倪某某经事先合谋,购买德州扑克桌、牌具、筹码等,在微信群召集赌博人员,在被告人倪某某租赁的太仓市万达广场**号楼**室于2020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3日、5月4日连续六天晚上,以打德州扑克的方式组织周某某、陆某某等人赌博,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6000余元。5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倪某某组织周某某、陆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以打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台面筹码折算人民币共计96760元。

被告人倪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倪某某、杨某某在本院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扑克牌、赌桌、筹码等赌具;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 证人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倪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太仓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杨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倪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杨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欣宇

2020年11月19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1. 被告人倪某某、杨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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