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武某某赌博、偷越国境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小区。被告人倪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12月3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武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2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开设赌场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武某某涉嫌赌博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

    2011年6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倪某某为非法获利,先后纠集韩某某、张某甲、杜某某等人,在睢宁县**镇**村、睢宁县**镇**村、睢宁县**镇**小区等地,利用“推牌九”、“二八杠”、等方式进行聚众赌博13次,赌资累计达172万余元,被告人倪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47万余元。被告人武某某明知倪某某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仍按照倪某某指示,从事联系赌博场地、在赌场内抽头渔利、提供烟、水服务等行为,从中非法获利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武某某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二、偷越国边境

    1.2017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倪某某为至境外赌博,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单独或与杜某某等人结伙,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镇当地“黄牛”(身份不明)的帮助下,先后四次偷越中缅国境,情节严重;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倪某某为逃避处罚打击,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单独或与杜某某、林某某等人结伙,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镇当地“黄牛”(身份不明)的帮助下,先后三次偷越中缅国境,情节严重。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倪某某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10月29日由缅甸警方移交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

    2.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与丁某某、朱某某、鲍某某等人分别结伙,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镇当地“黄牛”(身份不明)的帮助下,先后四次偷越中缅国境,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航班乘机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倪某某、武某某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鲍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倪某某由缅甸警方移交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武某某分别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武某某共同故意聚众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聚众赌博的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在聚众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将所得赃款部分退缴,可以酌情从轻进行处罚。被告人倪某某、武某某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鼐

2020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武某某现均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1133页。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被告人倪某某、武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