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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洪某某、徐某某、傅某某、朱某某敲诈勒索罪)(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8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9年8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园**幢**室。因赌博,于2019年8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洪某某、徐某某、傅某某、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晚,被告人倪某某、洪某某、徐某某、傅某某、朱某某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镇**菜场棋牌室**楼**号包厢内以被害人谢某某在赌博中作弊为由,以殴打的方式迫使被害人谢某某交付包括赌资在内的钱款共计16800元,其中被告人倪某某获利10800元,被告人洪某某获利6000元,被告人倪某某给予被告人徐某某好处费800元。

被告人倪某某、洪某某、傅某某、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五名被告人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洪某某、徐某某、傅某某、朱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某某、洪某某、傅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运红

检察官助理:谢丽涛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 被告人倪某某、洪某某、徐某某、傅某某、朱某某

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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