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86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滕某甲(曾用名滕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96********,苗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滕某甲购买虚假投资软件“中信国际”APP,伙同被告人倪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在朋友圈中将自己伪装成成功人士,并向相关微信好友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的方式,诱使被害人下载“中信国际”APP并投资,待被害人投资后,被告人倪某某、滕某甲等人在实际并未进行任何投资操作的情况下,通过后台操控,伪造被害人投资亏损的假象,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1日,被告人倪某某在微信上以“林某某”的身份诱使被害人戴某甲在“中信国际”APP投资,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戴某甲97585元。其间,被告人倪某某使用被告人滕某甲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被害人的部分转账款,被告人滕某甲从中获取20%好处费。现被告人倪某某、滕某甲已与被害人调解,赔偿其经济损失97585元。
2、202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滕某甲在微信上以“周某某”的身份诱使被害人兰某某在“中信国际”APP投资,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兰某某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滕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中信国际”APP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甲、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刑事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伊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滕某甲现均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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