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货运司机,出生地、户籍地、现住地均为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里**号**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6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现住地均为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里**号**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3日间,被告人倪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北路**小区北门东侧路边、烟台市**路万华宾馆门前路边盗窃两次,盗窃两辆黄色小遛共享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两辆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61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的半挂货车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北路**小区北门东侧路边,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将路边停放的一辆黄色小遛共享电动车整车搬上货车盗走,后倪某某将被盗共享电动车运至大连市金州区,并将电动车电瓶取出放于家中。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
2、2019年10月2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的半挂货车在烟台市芝罘区**路万华宾馆门前路边,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将路边停放的一辆黄色小遛共享电动车整车搬上货车盗走。2019年10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在烟台至大连的渤海***上被抓获。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烟台市芝罘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盗单位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楼峻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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