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白某某等赌博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倪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4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白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倪某某伙同白某某、覃某某、唐某某、彭某某、胡某某,组织人员在倪某某、张某甲、白某某家以“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70000余元。其中一部分渔利用于赌博开支,剩余的渔利中,被告人倪某某、覃某某、白某某各分得12000元,胡某某分得3000元,彭某某分得2500元,唐某某分得1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某、唐某某、彭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民警抓获;覃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向酉阳县公安局投案;倪某某、胡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向酉阳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倪某某、白某某、覃某某各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胡某某、唐某某各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彭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倪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白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白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白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倪某某、白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彭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白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彭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白某某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倪某某、覃某某、某某武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倪某某、胡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倪某某、白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彭某某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应文

检察官助理:周俊潇

2020年6月10

(院印)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白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