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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范某某集资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4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浙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幢**室。2007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5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村**幢**号**室。因本案于2018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范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尚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3日,该公司开发“**”平台非法募集资金,被告人倪某某担任**,被告人范某某任兼职**。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倪某某、范某某在明知平台存在不能兑付投资人本金的情况下接手平台,变更为公司股东。被告人倪某某以浙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平台上虚构投资项目并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宣传吸引被害人投资,共计造成40余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30万余元,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高额利息、运营费用等。被告人范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开发客户,参与期间共计涉及向59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60万余元。

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倪某某、范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已退赃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平台后台数据、工商登记证明、投资人登记表、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银行交易明细、专项审计报告等;

2.证人闫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许某某、田某某、陶某某、周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倪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录音光盘及情况说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品艳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6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及补充材料2份。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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