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9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乡**村**组**号,住址天津市武清区**街**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6********,布依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街道**村**号,住址天津市武清区**街**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3********,土家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号,住天津市武清区**街**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2********,汉族,群众,农民,大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住天津市武清区**街**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2000********,彝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乡**村**组**组**号,住天津市武清区**街**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陆某某、彭某某、申某某、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某、陆某某、彭某某、申某某、吉某某经他人介绍,到达天津市武清区**街**小区**号楼**门**室,于2019年1月至案发,上述被告人通过QQ、微信等社交平台,添加他人为好友,以和对方搞对象为名,虚构生病急需钱、外出需要旅费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倪某某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陆某某骗取被害人付某某3000余元、被害人曹某某3000元;被告人彭某某骗取被害人袁某某3000余元;被告人申某某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吉某某骗取被害人邵某某3000余元。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倪某某、陆某某、彭某某、申某某、吉某某后被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曹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陆某某、彭某某、申某某、吉某某的供述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陆某某、彭某某、申某某、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陆某某、彭某某、申某某、吉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陆某某、彭某某、申某某、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陆某某、彭某某、申某某、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陆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吉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萌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彭某某、申某某、吉某某分别在户籍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取保手续4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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