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巷**号**楼。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6月21日被湖南省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乡县**街**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5月5日被湖南省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广州市惠州市惠城区**道**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5月18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被告人陈某某找到被告人倪某某购买地下六合彩非法获利。由被告人张某甲接受居民码单,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倪某某。被告人倪某某收受码单后自己坐庄,负责输赢。被告人陈某某从码单中抽水12%,自己获取2%,被告人张某甲获取10%。共计购买地下六合彩近50期,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近1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近2万元。
二、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倪某某接受李某某投注地下六合彩,收取李某某码单95期,累计金额人民币33万余元,返给李某某奖金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说明、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倪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地下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某某为主犯,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为从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倪某某、张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安清
检察官助理易文刚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1511384****)、张某甲(1897562****)、陈某某(1366248****)均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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