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348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县**镇**路**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倪某某从微信昵称“赵某某"(身份不详)处得知可以不需要学车及参与驾驶证考试便能办出驾驶证,便与“赵某某"商议好,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本汽车驾驶证。倪某某将本人的一寸照及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提供给“赵坤",“赵某某"联系郑某某(另案处理),由郑某某统一负责相继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伪造假武警部队证件、公文。2019年3月7日,倪某某与郑某某在衢州大润发超市碰面,郑某某将伪造的倪某某名下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总队退伍证、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民用驾驶证同意函、部队新训驾驶员登记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证申领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技能准考(学)证明、驾驶人员审验登记表等交由倪某某,两人一起来到江山市车管所,以上述伪造的部队证件、公文,从江山市车管所骗取1本C1驾驶证。办出驾驶证后,倪某某支付给“赵某某"28000元,支付给郑某某1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一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材料、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帐记、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申领驾驶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凌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购买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追究其责任。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倪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倪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卓献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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