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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村,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洛羊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倪某某驾驶经检测转向性能不合格的云C*****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载35260kg盘钢(该车核定载质量11900kg)由昆明泛亚物流货厂驶往宜良县城,18时30分许,倪某某驾车以68km/h的车速行至324国道K2746+300m处(该路段限速40km/h),遇在前方右侧同向行驶的娄某某驾驶云A*****号“轻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某。倪某某驾车未注意观察发现,所驾车车头右侧部与娄某某所驾车后尾箱部相碰撞,致娄某某所驾车向左侧翻,李某某身体被倪某某所驾车右侧第三排车轮碾压,致李某某现场死亡(经鉴定系交通事故致左胸部开放性大面积挫裂撕脱伤,左肩部致左肘关节处皮肤大面积挫裂撕脱伤急性失血死亡)、娄某某受伤(经鉴定目前伤情为轻微伤)、两车受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倪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娄某某、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查获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驾驶人员及车辆信息查询,死亡医学证明;2.证人证言: 证人马某某、刘某某、娄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刚

2020年11月24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703****)。

    2.被害人近亲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联系电话:    138886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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