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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096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10月12日被原德阳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驾驶川F*****小型轿车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涌泉村8组村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行人殷某某相撞,造成殷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倪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殷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殷某某无事故责任。倪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殷某某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98380****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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