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瓦工,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也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9日16时09分,被告人倪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乘其母亲卢某某,沿X09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3KM+900M处时不慎驶入逆向车道,撞到对向梁某某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坏、倪某某受伤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卢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卢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倪某某对该起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桂年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倪某某现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