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泗阳县众兴镇未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泗水大道交叉路口北侧,撞倒行人黄某某,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4日死亡。
此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倪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死因系颅脑损伤。
另查明,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联系电话1381572****)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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