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8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5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西三环路东侧辅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金辉淮安半岛附近路段时,遇到骑行闽******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钱某某,因被告人倪某某未按规范安全驾驶,致使两车碰撞造成被害人钱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倪某某逃离现场。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倪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倪某某到福州**队**队投案。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倪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被害人户籍信息材料,被告人倪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肇事车辆查询信息,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倪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倪某某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归案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桢桢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花园**座**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