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0*********,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花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2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曰16时4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驾驶鲁E****号起亚牌小型客车(内乘坐冀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沿锡市至阿尔善公路72公里处至老阿尔善苏木东西走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公里处向右侧躲避对面来车时车辆发生侧滑,导致车辆失控翻倾至北侧路基下,造成冀某某死亡、倪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身体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 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责任认定书。
2、证人证言: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陈述与 辩解:被告人倪某某 的陈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公(司)鉴(尸)字【2019】34号冀某某系由于胸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驾驶鲁E****号起亚牌小型客车(内乘坐冀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沿锡市至阿尔善公路72公里处至老阿尔善苏木东西走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公里处向右侧躲避对面来车时车辆发生侧滑,导致车辆失控翻倾至北侧路基下造成冀某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害人冀某某家属达成谅解,并赔偿。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判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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