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9111976********,汉族,个体运输,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现住址为济南市历城区******有限公司院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9时46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驾驶鲁******号**牌****货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曹某某驾驶****自行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曹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倪某某未确保行车安全,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其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健
2020年10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89********)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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