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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交通肇事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镇**村,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月13日重新办理取保手续。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驾驶吉H****2号“**”牌小型轿车沿延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交汇处时,将该地点步行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千某甲撞倒,造成千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千某甲于2019年9月2日在延吉市**医院死亡。

2019年9月16日,经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千某甲的死因为头部和胸部严重损伤住院治疗后,最终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2019年9月26日,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被告人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千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损伤参与度说明、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吸毒检测报告书;

2.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千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淼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延吉市**街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3册、检查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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