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刑诉〔2018〕393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镇平房(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农用柴油四轮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蜚拉公路爱国村南铁路口附近时,被阿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和阿城区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倪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26.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品行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宇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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