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群众,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花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倪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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