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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号。被告人倪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2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13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中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金庭镇元山路由东向西行驶,经大桥路行驶至中石化壳牌苏州西山加油站后,继续行驶至金庭镇申丰路口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倪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倪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证人章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处警视频、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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