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1********,汉族,初中,个体,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曰,被告人倪某某驾驶川C5****大型普通客车从燊海井方向往大山铺方向行驶。18时30分,行驶至206省道148KM+150M时,因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实际载客数:70人,核定载客数:25人)被大安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川C5****大型客车挡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玥
检察官助理:廖丹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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