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5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街道**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倪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东营市垦利区**路污水处理厂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倪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21mg/100ml。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乃忠
检察官助理:燕凌晨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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