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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22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86********,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四会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F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三坑大街由三坑圩往清四公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坑镇三坑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清新区太平镇卫生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从倪某某血样中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

4.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奕

检察官助理:赵艳丽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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