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员工,住宿迁市****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倪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顾明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6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酒后驾驶皖LZ****小型轿车,由安徽省泗县行驶至S49新扬高速泗洪南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宿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倪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3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亮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