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靖江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靖江市**花苑**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倪某某曾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3时许,被告人倪某某持注销状态的C1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G****号小型轿车沿靖江市中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晨阳路交叉路口等红绿灯时,将车停在道路上并在驾驶室内睡觉,后被民警查获。
当日4时23分,被告人倪某某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4mg/100mL。
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积中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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