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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6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肇东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25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胜源牌蓝色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肇东市向阳乡友谊村时,被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

经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倪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胜源牌蓝色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58.076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倪某某的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照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抓获录像视频光盘、讯问视频光盘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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