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3********,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号,实际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小区**栋**楼**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驾驶川CY****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自贡市自流井区土地坡方向沿谢家松林路往自流井区盐都植物园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西山路西山停车场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对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倪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05mg/100ml。

归案后,倪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血样提取表④机动车驾驶证信息⑤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等;

二、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抽血、送检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检测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莉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卷2册、光盘4张,证据目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