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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9********,汉族,本科文化,群众,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村**街路**号。曾因2020年1月15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凌晨3时某某,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W7****小型轿车上路行驶,3时56分许,倪某某行驶至金华市二环北路与北山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倪某某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嫌疑将其查获。2020年1月20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归案后,被告人倪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2月5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核查,被告人倪某某驾驶证状态为暂扣,系无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前科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接警单详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金灿灿的证言;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

5.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程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4*******。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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