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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倪某某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79********,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江苏省委**部二级主任科员,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3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张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0时14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2****小型轿车,沿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东北路204号附近,因停车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对方控制并举报其涉嫌酒驾。当日1时07分许,民警到达现场对倪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江苏省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7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电子数据调取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调查评估委托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栗某某、姜某某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20]5342号《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执法视频光碟1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玲

检察官助理:龚瑶

2020520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391395****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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